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782號公告修正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6764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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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停止在市場買賣期間,遇天然災害侵襲致市場休市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得向本公司申請前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日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