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782號公告修正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6764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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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作業計畫應訂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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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單位數分割或反分割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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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停止過戶之日期。該日期應依下列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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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辦理分割作業者,停止過戶期間為四日,辦理反分割作業者,停止過戶期間為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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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目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期間之第二日及第三日應為非營業日,其餘日期應為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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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止初級市場申贖及次級市場轉換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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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憑證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自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算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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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受益憑證上市買賣日。該日應訂為受益憑證停止過戶日期屆滿之次一營業日且應與新受益憑證換發之基準日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日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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