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及反分割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782號公告修正第4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66764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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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之上市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或反分割作業者,應至遲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三十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分割或反分割申請書及作業計畫等書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