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2. 證券商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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