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甲方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應於停止過戶前之規定期限內還券了結。但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或受益權者,不在此限。
  2. 甲方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由乙方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前,依規定代為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甲方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由乙方依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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