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契約書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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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應自行核算融資融券餘額是否超過約定額度限額,委託償還交易時並應自行確認其種類數量有無超過信用帳戶餘額;超過部分甲方均應自行負責以現款現券辦理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