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得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相關章則之規定辦理。
  2. 專責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時,於處分期間內不得從事本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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