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評估委託人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委託人間屬關聯戶者,即對該等委託人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例如代理買賣等),應合併控管渠等融資融券及其他授信額度。
  2. 前項關聯戶授信額度之控管,適用於委託人新開戶、續約及額度調整,如委託人之關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應合併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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