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商之淨值以指撥營運資金計算,但不得超過前二條所訂證券商之同期最高淨值及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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