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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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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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