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於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付息日前一個營業日,將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及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編製過戶或領息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者,委託人信用帳戶融資買進之該有價證券過戶股數或單位數,證券商應依臨時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遇有付息時,得由證券商透過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代為領取並應於付息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依雙方約定扣除代扣繳稅款後之款項撥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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