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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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資券相抵交割交易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相抵交易額度。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當日沖銷交易及資券相抵交割交易應合併計算損益情形,並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