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及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應行收付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
一、融資融券交易營業日報表。
-
二、融資融券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
三、融資融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
四、現款現券償還表。
-
五、差額追補彙總表。
-
六、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明細表。
-
七、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
八、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
九、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
十、借貸證券新增、償還及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
十一、履約保證金明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