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證券商應先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數量確與原買賣紀錄相符,始得受託買賣。
  2. 前項償還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
  3. 委託人委託第一項償還交易成交後不足清償債務時,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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