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對於融資金額,應按所定利率向委託人收取融資利息;對於融券保證金及前條第二項之融券賣出價款餘額,應按所定利率計息支付委託人。
  2. 前項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起迄清償日前一日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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