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2. 委託人終止其信用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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