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得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不低於十成;已依第二十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者,其融券保證金成數累計提高,融資比率仍為零;依本條事由調整後,再依第二十六條或前條規定調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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