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股票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或臺灣存託憑證有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或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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