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有價證券於第二十七條採樣期間與前條所定採樣證券比較,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或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為第二十六條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2. 前項採樣期間與採樣證券之比較除外情形,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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