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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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情事,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定期於每月最後營業日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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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審核有本節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將俟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供其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資料後,再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