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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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所定股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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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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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櫃)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億股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分之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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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櫃股票記名股東人數不足一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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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得視為股權過度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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