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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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成交量過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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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達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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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有價證券於第十二條所定採樣期間週轉率低於第十三條所定採樣證券同期間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該期間成交量總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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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得視為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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