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之採樣期間,為審核日(含)前九十個營業日,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2. 前項營業日為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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