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公告修正第22條、第23條、第45條、第46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至第59條、第60條、第64條、第76條、第79條、第81條條文及第42條附件二,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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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上市(櫃)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對於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所為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後應行交割之款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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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鉅額交易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九條所定之交易,不得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