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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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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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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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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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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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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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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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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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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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