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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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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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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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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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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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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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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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依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