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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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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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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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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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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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解除之撤銷。但於特別清算開始起一年前已為解除,而非出於不法之目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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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責任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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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前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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