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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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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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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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第十八款之轉換及第十九款之可認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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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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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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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