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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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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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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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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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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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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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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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