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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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其於轉換前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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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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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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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公司應通知各股東於轉換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換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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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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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