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2.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
  3. 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1.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
    2. 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3.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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