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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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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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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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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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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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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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