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2.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4.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5.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6.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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