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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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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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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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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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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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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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他公司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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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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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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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為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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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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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