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3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387條之1條文,自115年6月26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1.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2.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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