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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撮合成交時,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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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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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價位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但開市前輸入之同價位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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