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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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違反第十三條之一或第十三條之二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之違約金。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處以違約金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至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