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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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或其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