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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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自初次上市二個月(不含)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不含)止,除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外,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發行人得申請其提前終止上市,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三營業日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