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全部或部分,停止其三個月以下之買賣:
-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本公司所定之期限補正。
-
二、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課予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
四、未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