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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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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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