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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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必須遵守良好商業信義慣例,實行公平交易,如知悉他證券商有不合法之交易或行使詭詐之買賣者,並應盡檢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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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於前項之檢舉,得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