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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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後,普通交易及鉅額、零股、盤後定價、拍賣、一般標購等其他交易得恢復交易。但暫停交易原因消滅在市場交易時間結束前之一段時間內或結束後者,當日均不予恢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