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0024408號公告修正第43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