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9點,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以國外成分證券或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交易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