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4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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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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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