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4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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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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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