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24條;增訂第34條之1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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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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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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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