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609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2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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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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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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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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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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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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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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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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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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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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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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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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