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8點及第6點附表七、附表八,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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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對申請人初次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應審查其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應洽請申請公司加送半年度依規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若為外國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應檢送其總公司(行)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之財務報告,以作為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