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400789631號公告修正第10條、第11條條文,自115年1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99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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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規定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十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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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課以違約金後一年內再違反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五十萬元違約金;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併予停止受理其權證發行或交易申請一至三個月。